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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8, Vol. 54 ›› Issue (3): 61-66.doi: 10.16088/j.issn.1001-6597.2018.03.010
赛铮
摘要: 偏颇性清偿行为之撤销是破产法中为了保护债权人之间利益平衡,防止偏颇性结果产生而作出的规定,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破产法中的体现,具有正当性。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经营和破产都具有特殊性,保险金理赔作为正常交易行为在实践中要想将其归类为偏颇性清偿而撤销难度极大且不合理,因此保险公司破产是偏颇性清偿行为撤销之例外。美国《企业破产法》将正常债务的正常清偿纳入偏颇性清偿行为撤销之例外很好地规避了保险公司破产不适用偏颇性清偿行为之撤销的问题。结合美国的域外经验,我国保险公司破产不适用偏颇性清偿行为之撤销的矛盾可以采用另行规定金融机构法定期间起算点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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